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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et易博民间借贷的常见法律问题 法通识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4-12 14:46:02 次浏览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其中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案件事实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本文对此类诉讼的核心要点以及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本质上达成法律上所说的“借款合同”,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其中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案件事实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本文对此类诉讼的核心要点以及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本质上达成法律上所说的“借款合同”,这种合同关系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依据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是其他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ebet易博,即只有完成了借款的交付,才会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

  对于最常见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通常双方会约定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金、借期、利息等主要内容,但是法律并未限制借款合同的具体形式。从实践来看,最常见的形式有: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口头借款以及通过微信等新型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借款合意。而钱款的交付则一般有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形式。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相关案件的审理基本也都是围绕这两点展开。

  正如前文所述,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要点分为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那么作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要想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点要素展开。

  对于原告来说,需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简单来说,就是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但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极容易欠缺严格的形式要件或完备的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法提供书面借款依据或者无法证明现金交付的情况。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

  1. 双方在日常的短信、微信等文字聊天记录中有反映或者透露出彼此之间存在借款,且被告对金额、利息等进行过确认的。

  对于被告来说,若不同意承担原告诉请的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所提供的借款合意是无效的,或者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首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束,若被告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达成欠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欠缺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原告依然需要对双方之间就诉请款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

  其次,若原告提供了客观的转账凭证证明其向被告支出了款项,并据此要求被告还款的,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归还的,原告依然对自己的诉请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只要能够令法官对原告所述的借贷事实存疑的,被告即视为举证成功。

  综上,被告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也可以尽快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及时说明。

  对于法官来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在审查证据时通常需要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判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掺杂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实际中也常见诉讼主体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但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能仅凭客观表象而简单判断,若当事人一方的举证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当事人的付款能力或者借贷双方的基础关系,亦或是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事实能够佐证的,则该证据较大可能不会被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对于存在保证人的借贷关系,还应受到保证期间的规制。

  民诉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的诉请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2. 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3. 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4. 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约定有保证人,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认定为一般保证ebet易博,两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一般保证情况下,因保证人可以要求出借人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故在借款人不能清偿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则自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九十二条至一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至第六百九十四条

  自然人之间确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需要对双方已经发生的款项往来进行结算,区分款项性质是本金、利息或是其他无关款项。在计算欠付的款项时需要考虑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主张权利所付出的成本。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四倍。

  但实践中,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会将原来的本息进行结算,之后按照新的总额出具借款凭证并计算利息,在此情况下,若前期利息计算合法,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若有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算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无论如何计息,借款人在借期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原始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期利息和原始本金之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若款项存在出借时即扣除利息的情况(俗称“砍头息”),该部分利息应当在本金中进行扣除。

  对于约定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若双方对于本息支付时间和性质没有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超过部分再抵充本金。

  需要说明的是,若双方在借贷中约定了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款项,该些款项的总额不得超过利息的法定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是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出借人一般都会将夫妻双方共同诉为被告,对于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债务,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对于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或者都明确表示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借贷的款项,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不能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例外情形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期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一方短时间内连续借贷且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综合上述情况,即第一步判断夫妻双方是否作出了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第二步则是审查款项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关于该两点的举证则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日常生活消费、家庭所涉的经营情况和各方之间的沟通内容来综合判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会有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的争议,例如甲将本金款项支付给乙,乙用于投资理财,并返还给甲盈余和原始本金。在投资情况良好的情况下,此类行为的收益多高于常见借贷关系中的利息,但是一旦投资导致本金亏损,则甲乙双方就会对原始本金的性质产生争议,主张民间借贷的甲会要求乙返还本金和相应利息,而乙则主张系受甲的委托进行理财,甲应当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对于此类关系的辨析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 双方在资金交付时是否就投资项目、收益、风险等内容进行过沟通或确认。若是,则一般为委托理财。

  2. 双方的款项金额是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亦或是随着投资项目波动而变化的收益。若存在波动,则一般为投资理财。

  3. 资金使用过程中,一方是否存在指示另一方进行特定投资的行为。若存在,则一般为委托理财。

  借贷中常见的可能影响到借贷效力的情形有:非法集资、诈骗、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等。总结来说以上行为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其中,最为常见的有职业放贷人、套路贷、非法集资、赌债等非法债务,对于以上情况需要区分来看。

  1.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本质是高利放贷,通过私下约定高额利息以及复利计息、频繁高额结算新借条、收取砍头息等形式进行放贷,此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处理相关纠纷;部分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该借贷关系依法也应被认定为无效,若出借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返还实际借得的本金并支付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息。

  2.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此类活动中通常涉及到伪造文件、文书,暴力胁迫等手段,民间借贷只是违法犯罪的表面名义,此时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对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进行处理,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也需要分别处理。

  3. 非法集资常见于近几年的P2P投资行为,当投资产品无法兑付时,受害人会依据投资行为中业务员或者公司的还款承诺、亦或名义上的借款合同主张还款。此时应当首先确认相关公司是否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罪名而被处理,如果相关案件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公安部门会根据被查处公司的账目统计犯罪金额、受害人数,对于出资人的款项会在刑事案件中通过追缴的方式进行处理,并根据审理情况返还给受害人,该笔款项若已经在刑事范畴内得到了处理,就不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4. 赌债等非法债务。依据法律规定,赌债、毒债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行为无效,即不受法律保护,以赌债等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的,法院不予处理。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在赌博中,向他人借款并打下欠条,欠条上写的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借款人主张是赌债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自然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种多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基于其他复杂法律关系的结算、长期往来款项的对账或者是基于其他隐蔽目的给予而出具借条的情况屡见不鲜。具体而言包括多年借贷的结算、其他法律关系的结算、情侣或朋友之间出具的人情债确认等。对于此类民间借贷的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双方之间确实存在长期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对账后进行的结算,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双方之间的结算即为对债务金额的有效确认。

  2. 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结算行为。若双方基于买卖、劳务或者侵权等法律关系出具了结算单,若双方对此发生争议,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不实情况的,不能简单地按照结算内容进行处理,依然需要按照双方实际的买卖、劳务或者侵权等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以便更为真实客观地解决双方纠纷。

  3. 对于并无实际款项交付的人情债,可能基于情侣之间的示好、朋友之间的帮助等目的而出具的结算,若其中一方否认借贷真实性的,另一方依然需要就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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