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消费卡是一种独立的违纪行为。在适用中需要注意与第八十八条违规收礼行为作出区分。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收礼行为中,收受的消费卡有两种,一种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一种是明显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消费卡。这里强调的是违规收受行为。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的消费卡ebet易博官方网站,强调的消费卡取得、持有、使用的不正当性。如果是政策规定允许取得、持有、使用的消费卡,则不属于违纪行为。违规取得、持有、使用的消费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违规收受来的;二是花公款购买的;三是自己花钱购买的。如果是第一种来源,则与《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规收礼行为相重合。根据条规竞合的处理规则,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违纪构成要件,应当择一重处分。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中央纪委
中几个问题的答复》规定,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价值较大礼品应当登记上交,价值不大的礼品可以不登记上交ebet易博官方网站,礼金一律登记上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行为,一律列为违纪行为。同时,党纪也禁止各种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的行为。因此,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等财物,应当一律登记上交,如果没有登记上交则构成违纪。而且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应当登记上交而没有登记上交,数额较大的,还涉嫌贪污,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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