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员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须符合以下条件:员工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员工试用期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答: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12%
答: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答:(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ebet易博官方网站,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目前除按月领取外ebet易博官方网站,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尚未开通)。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答: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账户模式,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市场化运营,并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
答:一是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再多一份收入;二是可以帮助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三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个人养老金制度需要在先行城市试点一年后,再推广至全国实施。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全国36个城市作为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我省西宁市纳入先行城市范围。在西宁市(含省本级)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含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答: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立两个账户:首先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以下简称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其次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缴费、购买产品、归集收益、领取个人养老金等。这两个账户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对应。其中,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以一次性开立这两个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账户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内的账户,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
答:有。按照补充养老功能的定位和目标,个人养老金缴费明确了额度,目前每年缴费上限为1.2万元,超过限额不能缴存。参加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全程参加还是部分年度参加,以及年度内缴多少、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次缴纳。缴费上限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答:为方便参加人,个人养老金支持多元化缴费方式,参加人可以使用现金、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
答:个人养老金可以购买的金融产品采取名单式管理,包括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具体金融产品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公布和更新。进入名单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参加人可以根据偏好选择购买名单中的金融产品。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养老金采取市场化运营,存在投资风险,参加人需谨慎选择。
答:为切实实现补充养老功能,参加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时,才能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答: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根据需要赎回相应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会根据个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和额度,把资金转入到参加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答: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存信息,经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汇总登记后,形成缴费凭证(即扣除凭证)。参加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商业银行等渠道获取缴费凭证,使用税务部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扫描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生成扣除信息,在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个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扣除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或者将纸质缴费凭证提供给单位,在单位发工资时享受个人养老金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次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一次性填报全年的个人养老金扣除。由于个人缴费信息归集需要一定时间,可能存在个人缴费凭证生成晚于单位扣缴申报时间的情况,对于未在缴费当月的工资薪金里扣除的,可延后至当年剩余月份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累计扣除,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享受。
答:参加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不区分领取方式和领取额度,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款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
第一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选择“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服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第二步:通过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或柜面等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参加人可一次性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第三步:通过现金、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自然年度内一次性或分次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
第四步:缴费阶段,选择在预扣预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的)或者汇算清缴时,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等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步:领取时,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由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查询个人养老金相关账户、缴费、交易、领取等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可查询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发行机构等信息。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获得经济补偿,对均衡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答: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同时,均衡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答:职工符合工伤认定、视同工伤(工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该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答: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答:一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是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近年来,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三降六延”,目前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建立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长效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始终维持在最低工资标准的90%。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92元。
答:《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连续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不足1年按1年计),加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答:失业人员未领完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上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剩余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影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但在待遇发放期间不能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21、在不同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以合并计算吗?是否需要上个单位同意?
答: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会通过内部数据计算累计缴费时间,劳动者个人也可提供相关信息,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答: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答: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死者生前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抚恤金,供养1人按失业人员生前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供养2人按9个月计发,供养3人以上按12个月计发;三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家属一并领取。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ebet易博真人平台ebet易博真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