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今,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和我国作出碳达峰碳中和的承诺后,能源行业越来越要求实现低碳化,煤炭企业的空间一再被压缩,其面临的生存压力巨大,但煤炭一直处于我国能源结构中主要位置,短时间内这一位置仍不能被替代。煤炭企业通过兼并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产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煤炭企业兼并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且法律关系较为繁杂,潜在风险与隐患更多ebet易博官方网站。正确认识法律关系,妥善解决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煤企兼并的法律风险,是摆在各重组单位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重要地位决定了国家始终不会放松对煤炭行业的管理。自建国以来,国家对煤炭行业颁布了数次政策,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煤炭行业的重视,且能看到国家对煤炭行业发展的战略布局。
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因此煤炭企业在兼并转让过程中应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而不应签署《矿产承包经营权合同》。在实践中,存在采矿权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即“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名为承包,实为转让”承包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的,其经营权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包人反悔,就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来主张承包合同无效,收回煤矿经营权。由于承包合同无效,导致一系列行为无效。
目前进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方式是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方式。第一,股权收购方式,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司合并、ebet易博官方网站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并表决通过的企业兼并收购协议将导致企业兼并受阻。第二,资产收购方式,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煤炭企业转让矿业权及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设施,涉及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出售应属重大资产转让,应通过股东会决议表决,如未经股东会表决又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不必要的麻烦而影响企业兼并的进程。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亦有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因此,原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重组后的企业追讨债务。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即使兼并方与被兼并方达成由被兼并方偿还债务的协议,但该协议只有经原企业债权人认可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主张债权。因此,转让方原债权债务约定由股权转让人承担,如果未经原债权人同意,存在不能对抗第三人及原债权人的法律风险。
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实施的煤企兼并,涉及的不仅仅是采矿权的问题还涉及企业的土地、房屋、大型机器设备等。企业用地一般包括采用划拨、转让、出让等方式,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煤矿企业通常具有占地面积大、地处偏远的特点,可能涉及非法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等。ebet易博官方网站煤炭企业作为重资产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通常会涉及将公司进行抵押、质押的情况。煤炭企业大型机器设备涉及金额巨大,可能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没有完整的产权。因此,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土地使用情况及大型设备产权情况应当了解清楚,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有可能与村集体发生冲突,使兼并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兼并煤企时应避免签署“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矿产承包经营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效。煤炭企业兼并过程中应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煤企兼并重组的顺利实施。
煤企兼并重组涉及企业合并、重大资产转让等,因此,煤企兼并双方签署协议之前应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并就企业兼并事项进行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时兼并方应将股东会资料作为煤矿企业兼并协议作为附件以备查。
兼并方应充分掌握被兼并煤企在兼并前的债务。首先,要全面审查被兼并方的财务资料及合同状况;其次,针对被兼并方在书面资料上没有显示的债务等情况,可以向知情人员调查或者向相关部门查询;第三,可选择与被兼并方签署债务承担的协议,并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约定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前的债务由被兼并方承担ebet易博官方网站。
完成兼并之前应对被兼并煤企进行尽职调查,进而充分掌握企业信息。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被兼并煤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在工商行政机关查询签约主体是否进行有效登记、在税务机关查询是否存在尚未缴纳的税款及相关处罚、在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是否存在权利质押情况以及是否办理产权登记等信息,以指导决策方作出正确的决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