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穆某入职某技术公司,根据招聘要求提交了证明其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学历证书,又填写一份入职表,在“学历和专业”一栏写明2012年7月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企业管理本科专业,同时其在入职表结尾处签名确认:“本人保证所填属实,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偿”。2017年7月,某技术公司接到楼下餐ebet易博真人平台厅投诉,称穆某在使用微信支付时多次逃避付款。公司对穆某的诚信产生怀疑,遂对穆某的入职材料进行复查,并向某师范大学核实,发现穆某提供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2017年8月24日,某技术公司以穆某求职时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穆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ebet易博真人平台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重要信息对于二者可否达成合意从而签订劳动合同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相告知重要信息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或者无效。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在《新职员入职表》中明确要求穆某填写学历和专业,这两项是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穆某的重要因素,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所以穆某应当如实说明和提交真实材料。但是ebet易博官方网站,穆某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而是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ebet易博官方网站,以欺诈方式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受穆某欺诈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与穆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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