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称谓,系我国香港地区形成的概念,原为富人消费的场所,一般采用会员制的运作模式,入会费用较高。后随着中产阶级对生活品质的追求,这一方面的需求也日益显现,香港的建设单位也抓住这一机会,在小区建有会所,提供完备的生活设施的组件ebet易博、也成为业主社交的场所。在现在小区的开发建设销售过程中,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提升住宅质量,方便小区业主生活,建设单位往往会配套开发建设一些可供业主休闲ebet易博、 娱乐、健身的场所。在建设单位宣传销售时,往往将这一场所称之为“会所”,对于小区出现的会所,我们可以将之定义为小区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是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件等配套服务的场所。
从会所的外在表现形式看,大部分是小区中一幢独立的建筑物,少部分为某幢建筑物单独的层或者套房屋。 会所服务的内容可能是其专门功能,也可能是集合了餐饮、健身、娱乐的多功能会所。从服务的对象看,可能是针对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封闭式新也可能是对外提供服务的半开放方式或全开放式会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专有部分作出了如下界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生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从这一司法解释看,会所般情况下都具备构造上以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满足“专有部分”界定标准中的两个条件。但是会所能否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目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操作上并不统一- 些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目前对于会所可能性的界定并明确,且会所权属属于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容易发生纠纷的敏感问题,不接受建设单位要求将会所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但从全国来看,会所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的情况日益普遍。